在域名行業摸爬滾打多年,我最近首次聽說了一個新詞——RDNH。雖然“RPND”(域名爭議)對我來說并不陌生,但“RDNH”是什么呢?為什么有人不建議采取這一程序呢?
RDNH是“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的縮寫,意指“逆域名搶注”。這種行為指的是某人或某組織試圖通過虛假的或不正當的手段,迫使域名的合法擁有者放棄他們的域名或將其轉讓給他們。RDNH通常包括以下情況:
1.惡意訴訟:
某人或公司可能會通過投訴或法律手段,試圖從域名持有者那里強行獲得域名,盡管他們并沒有合法的權益。
2.不正當的域名要求: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爭議或其他法律手段,迫使域名注冊者放棄域名,即使該域名的注冊者并未侵害任何知識產權或商標權。
RDNH的行為通常被視為濫用法律程序,許多域名注冊機構和法律系統對此有防范措施。在域名爭議解決過程中,RDNH被視為不正當行為,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
最近,有一例引發廣泛關注的RDNH事件,成為了為什么不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律建議的一個光輝典范。一家名為Camel的初創公司(其品牌名稱問題較大,因為該名稱與著名煙草公司相似,并且其.com域名已被占用)嘗試以200美元的價格購買域名Camel.ai,而該域名的實際支付價格高達4萬美元。這家初創公司對域名的處理方式提出了諸多疑問,并聲稱,如果不使用這個域名,為什么要購買它。他們還批評了域名持有者,稱其為“搶注者”和“騙子”,并認為未使用的域名應被沒收。

在此背景下,Domain Investors對這些陳詞濫調做出了反駁,指出一家AI公司談論道德問題本身就是有趣的。利用他人的工作來訓練自己的LLM/Ai,但卻不向內容創建者付費,這顯然是不道德的。
接著,一位天才的建議者提出了一種極端的做法——申請商標,記錄搶注者,并表明其無意使用該域名,隨后提交UDRP(統一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或ACPA(反域名搶注法案)。然而,這種做法存在嚴重問題,因為域名所有者并未表示其有意完全不使用該域名。
在這一爭議中,John Berryhill也參與了討論,并回復了這一非律師的建議。看起來這家初創公司為了注冊域名而支付了一些費用,如UseCamel.com、Camel.sh、MyCamel.ai等。
具體到爭議域名,投訴人于2014年11月注冊了該域名,但投訴人本身在2014年7月之前并不存在,也沒有證據表明投訴人或其相關方在2014年7月之前使用或擁有“REBOXED”商標的權益。因此,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不可能在爭議域名注冊時知曉并以投訴人的商標為目標,因此投訴書必然會敗訴。根據政策第4條(b)項第(i)的規定,投訴人應具有向投訴人出售爭議域名的意圖,而不是如投訴人所暗示的那樣,給某些可能在未來獲得相關商標權益的當事人。
總之,建議他人走RDNH路線不僅可能陷入法律糾紛,還可能損害自身信譽,并無助于解決實際問題。在處理域名爭議時,采取正當、合理的措施始終是更明智的選擇。
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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