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域名注冊領域頻繁出現以名人姓名、虛構角色名稱為標的的搶注行為,引發社會對"符號經濟"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持續關注。從法律層面審視,此類行為的合法性判定需綜合考量姓名權、著作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適用,同時兼顧域名注冊的技術特性與商業屬性。

一、法律框架下的域名注冊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域名侵權認定需滿足四個要件:原告權益合法有效、域名與他人馳名商標構成近似、被告無正當注冊理由、注冊使用存在惡意。其中,"惡意"判定尤為關鍵,包括商業目的搶注、高價轉售、阻止權利人注冊等情形。
司法實踐中,法院常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為補充依據。例如在"周立波域名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將知名藝人姓名拼音注冊為域名并高價要約出售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判決域名歸權利人所有。這一判例突破了傳統姓名權的人格權保護范疇,凸顯了姓名符號在商業領域的財產權益屬性。

二、典型案例中的裁判分歧
2009年"魯迅域名案"集中展現了法律適用的復雜性。蕪湖市民王楓注冊"魯迅.cn"等域名指向紀念網站,魯迅之子周海嬰以姓名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盡管法院最終判定王楓停止使用域名,但未支持域名轉移訴求,理由是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此案暴露出名人姓名域名保護的立法空白,與美國"公開權"制度相比,我國現行法律更側重保護姓名的人格利益而非商業價值。
虛構角色名稱的域名注冊同樣存在爭議。如"郭襄"商標注冊案中,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條款,認定將知名文學角色名稱申請為商標可能導致公眾誤認,構成侵權。這一邏輯同樣適用于域名領域:若某角色名稱已具有較高市場辨識度,將其注冊為域名并用于商業活動,可能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域名注冊的合規邊界與風險提示
根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擅自將他人姓名(包括筆名、藝名)作為域名主體部分,足以引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混淆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注冊行為本身合法,若使用過程中存在誤導公眾的意圖,仍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個人注冊域名雖符合國際通行的"先注先得"原則,但需注意以下風險:
1. 對馳名商標或知名人物姓名的搶注可能被判定為惡意;
2. 注冊后未實際使用或高價轉售將成為侵權佐證;
3. 涉及虛構角色名稱時,需確保未超出著作權保護期限或獲得授權。
當前,域名糾紛的司法裁判呈現從"形式相似"向"實質混淆"演進的趨勢。無論是名人姓名還是虛構角色名稱,其作為域名的合法性最終取決于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是否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在互聯網符號經濟持續升溫的背景下,平衡域名資源的合理分配與知識產權保護,仍是亟待解決的法律課題。
吳鈺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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