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域名仲裁是目前解決域名爭議的主要手段。對于在先權利人而言,通過仲裁方式轉移域名可以達到打擊搶注人及減少開支等多重目的。中國國家頂級域名“.cn”及“.中國”是很多在先權利人重點關注和監控的域名群,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這類域名一旦注冊期限滿兩年,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就不予受理此項申請,也就是說,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未滿兩年是就“.cn”及“.中國”提起仲裁的必要條件。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在先權利人就爭議域名提起仲裁時,往往已經超過了最早注冊的兩年期限,最終由于本項規定,不得不放棄就此域名主張在先權利。
其實,“.cn”及“.中國”的兩年注冊期限并不是難以突破的,在最近的仲裁決定中(也包括作者代理的某.cn域名的域名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的多位專家就根據請求人的事實及理由突破了兩年期限,從而裁決轉移域名,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本文主要針對此類情形及仲裁中出現的理由和證據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 案件管轄專家理由
案件一
在HKIAC案件編號DCN-1500641的裁決中,專家認為,將CN域名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屬于域名注冊行為;而域名在此情形下,重新注冊未滿兩年的,應當適用《解決辦法》來解決域名爭議。基于此,該裁決裁定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在該案中,爭議域名初始注冊時間為2006年,域名注冊期限已經遠遠超過兩年,但是投訴人發現被投訴人受讓該域名系在兩年時間內,于是主張被投訴人受讓域名的行為構成對爭議域名的重新注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受理該投訴后,依法指定專家組審理該案,專家組于2015年10月10日做出DCN-1500641號裁決,認為該案應當適用《解決辦法》,并且裁定投訴人(權利人)的投訴成立,爭議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在該案裁決中,專家組支持了投訴人的主張,即《解決辦法》中CN域名的轉讓構成域名的重新注冊,因此該案可以適用《解決辦法》。專家組的主要相關意見如下:
(1)《解決辦法》第九條注冊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惡意的幾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均規定“注冊或受讓域名”,可見只要爭議域名的持有人客觀上具有惡意,那么對于其取得域名的方式,無論是注冊還是受讓,都是適用于《解決辦法》的。
(2)參考WIPO的許多案例,專家均認可通過受讓取得域名視為新的注冊,并且WIPO Overview 2.0對此也有說明。
(3)如果專家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冊滿兩年即符合《解決辦法》第二條的限制,就會間接鼓勵業界為了繞過法律限制而注冊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閑置。
(4)除了《解決辦法》第二條的兩年限制以外,投訴人仍然需要提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據,因此爭議解決程序的結果不會對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
綜上,在通過轉讓方式取得或注冊域名的情況下,《解決辦法》第二條所指“注冊期限”中的“注冊”應當包含通過轉讓獲得注冊的情形,轉讓情形下的域名注冊時間應當為域名轉讓并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案件二
在HKIAC案件編號DCN-1800843的裁決中,三人專家組發表了“關于通過受讓取得的爭議域名使用《解決辦法》的說明”,其中提到:根據投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爭議域名于2017年6月26日轉讓給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未參與答辯也未對此予以反駁,因此,專家組對爭議域名轉讓的事實予以認可,并認為爭議域名并未超過《解決辦法》規定的2年期限,可以適用《解決辦法》,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關于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的行為構成惡意的情形,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均規定“注冊或受讓域名”,可見無論是注冊還是受讓獲得域名,只要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惡意,均適用《解決辦法》;
第二,WIPO Overview關于通過受讓取得的域名視為新的注冊的觀點可作為本案的參考。專家組注意到WIPO Overview 2.0 Paragraph 3.7 指出,“域名轉讓給第三方視為新的注冊……,注冊的惡意從當前注冊人獲得域名所有權時起算(While the transfer of a domain name to a third party does amount to a new registration……. 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must occur at the time the current registrant took possession of the domain name.)”,明確了“域名轉讓給第三方視為新的注冊”的觀點。雖然現在WIPO Overview 2.0已被WIPO Overview 3.0所替代,但WIPO Overview 3.0 Paragraph 3.9指出,“不過在另一方面,域名從第三方轉讓給被投訴人不屬于域名更新,并且,專家組對注冊惡意的認定從當前域名注冊人受讓域名之日起算(On the other hand, the transfer of a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from a third party to the respondent is not a renewal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current registrant acquired the domain name is the date a panel will consider in assessing bad faith)”。可見, WIPO Overview 3.0雖并未明確指出域名轉讓給第三方視為新的注冊,但注冊惡意的認定從域名轉讓之日起算的觀點實質上也是將域名轉讓視為新的注冊之意。
第三,如域名一旦注冊滿兩年即受《解決辦法》的限制,則很可能會導致相關人士故意利用該等限制而大量注冊域名,既不利于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也可能導致域名資源的浪費。另,專家組還注意到,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已經注冊了*****.com、******.com域名,并全部用于相關商品的宣傳,投訴人已經分別提起了投訴。雖然“.COM”域名與“.CN”域名的爭議解決辦法(政策)有所不同,但基于個案審理以及利益平衡的考量,專家組認為本案爭議域名可以適用《解決辦法》。
總結
由上述兩個典型案例可知,在先權利人即仲裁投訴人,可以主張爭議域名由于發生轉讓而應當被視為新的注冊,從而重新計算注冊期限兩年的起算點,這樣可以極大的延長爭議域名的仲裁期限,從而達到投訴的目的。同時,投訴人也可以采取多個爭議域名同時投訴的辦法,主張基于公平及利益平衡,要求專家組適用《解決辦法》。
二、證據搜集
為證明上述觀點,投訴人需要提交具備一定證明力的初步證據,證明爭議域名發生過轉讓,這種證據的搜集被稱為域名歷史記錄查詢。在域名投訴準備中及投訴后,這類證據都需要投訴人自行搜集,仲裁中心無法通過詢問域名服務商獲得準確的域名轉讓的時間,也拒絕就此透露給投訴人。因此如何搜集此類證據是支持上述主張的重要步驟。
實踐中,有部分網站及服務商確實提供免費的域名歷史記錄查詢服務,為方便大家辦理案件及搜集證據,本文也進行了列舉:
1. https://www.cxw.com/whois/history 查詢網WHOIS歷史查詢
2. https://www.benmi.com/ 笨米網域名歷史查詢
3. http://whois.chinaz.com 站長之家 歷史查詢
以上查詢結果互為獨立結果,可選擇或者合并使用,增強轉移域名時間證據的證明力。
三、 主張域名轉讓的可操作性探討
部分在先權利人可能有此困擾:即使可以通過主張域名轉讓突破仲裁的兩年期限,但是權利人擬仲裁的搶注域名目前并沒有可查的轉讓記錄,也已經超過了兩年期限,這樣也難以提起有效的域名仲裁,依舊難以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解決這一困惑,我們可以把在先權利人分為兩種:一是擬通過域名仲裁打擊近似域名的搶注者,也就是權利人本身已經注冊了可識別或者正在使用的主域名;二是擬通過域名仲裁打擊主域名的搶注者,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尚未注冊成功帶有在先權利標識的主域名。
對于第一種權利人而言,我們首先要理解注冊人注冊域名的動機,注冊人的動機如果并非正當合理的使用域名進行自身商業行為的宣傳,那么轉讓獲利將會是其注冊后的首選行動。在知名域名交易網站在線論壇中,我們可以查詢到大量專業囤積域名(專業稱呼“米市”)從而銷售獲利的帖子,可見市場之大。基于這種動機,即使權利人擬仲裁時域名尚未發生轉移且已超過兩年,爭議域名始終是要流轉的,因為這是給注冊人帶來變現利益的唯一機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先權利人可對爭議域名暫時監控,利用查詢工具發現其發生轉讓后,立即提起仲裁。同時,在尚未轉讓域名的情況下,注冊人不太可能對域名進行合理正常的實際使用,尤其是在在先權利人相關的商品及服務上,這樣權利人也不必太多擔憂爭議域名帶來的混淆作用,靜待其轉讓即可。
第二種權利人對于爭議域名的需求較為強烈,可能難以接受上述監控行為所帶來的時間成本。這種情況下,在先權利人可以考慮優先注冊或者仲裁“.com”的相關通用域名,由于“.com”域名仲裁并無本文提到的兩年仲裁期限的限制,因此具備更高的可仲裁性。
綜上,在先權利人可通過本文介紹的方法對大部分注冊超過兩年的“.cn”及“.中國”域名進行打擊。隨著域名仲裁的日益普及,以注冊及轉讓域名獲利的搶注行為將逐步得到遏制。這讓作者不禁對比起目前商標搶注的困境,很希望域名仲裁的靈活性和嚴格性可以為遏制商標搶注提供一些參考。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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